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2012年《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调整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
1.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HS编码列入法检,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R/S”。详见附件1。
2.将9个禁止用作食品添加剂的HS编码列入进境法检,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检验检疫机构对该类商品不实施检验,仅查验其外包装是否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警示标识,不收取检验检疫费。未标明规定内容的,不得进口。详见附件1。
3.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其中13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9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2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详见附件1。
4.为加强对出口稀土产品的检验监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及出口稀土产品的70个HS编码列入出境法检,海关监管条件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详见附件1。
5.根据强制性认证相关管理规定,对8515110000(钎焊机器及装置用烙铁及焊枪)不再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将其调出法检目录。
(二)海关监管条件不变、涉及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
1.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其中2个增加进口商品检验类别“M”,6个增加出口商品检验类别“N”,54个增加进/出口商品检验类别“M/N”。详见附件2。
2.对涉及食品添加剂的23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其中1个增加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R”,11个增加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S”,11个增加进/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类别“R/S”。详见附件2。
3.取消13个HS编码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类别“L”。详见附件2。
(三)根据2012年HS编码的合并、拆分、调整情况,对《法检目录》进行对应调整。
三、《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前四位为2516、2607、6802项下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
(三)HS编码8414301101、8414301102、8414301190、8414301202、8414301290、841850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联合公告《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HS编码3924100000、761510901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HS编码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
(五)涉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检验检疫监管。
0510001010等39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出口报检。详见附件3。
0501000000等7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B”或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保留为原来的“A/B”或“A/”。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报检。详见附件3。
0506909011等3个HS编码对应商品列入禁止进出口范畴,海关H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为空,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和CIQ2000数据库中的海关监管条件仍分别保留原来的“A/B”不变。在海关总署发布解除禁止进出口公告前,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报检。详见附件3。
(六)食品添加剂类仍按照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2007第70号)和《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有关要求执行。同时,根据申报用途确定的检验检疫类别,按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如企业申报为“医药工业用途”等属于非食品用途的,可参照《公告》中“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医药监管事宜,请企业咨询有关主管部门。
四、为方便管理,在CIQ2000系统中部分对应商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HS编码的CCC入境验证类别设为“L”,但“L”仅作为对应商品的验证提示,不作为对应商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监管条件。
五、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包括成套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六、为确保2012年度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商品顺利通关,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对新增法检商品暂不强制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凭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自负声明,核发通关单,办理相关手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增法检商品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七、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1年12月31日24时之前将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www.aqsiq)“质检论坛→通知通告、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软件升级包和升级说明。请各局密切关注该下载区有关更新通知信息,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将于上述时间、下载区发布电子监管更新程序,请使用出口电子监管系统的直属局下载相应的升级程序,更新出口电子监管系统。
各检验检疫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馈。
附件:1. 海关监管条件调整的商品目录
2. 检验检疫类别调整的商品目录
3. 法检目录内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