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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国检务〔1997〕170号)
发布日期:2021-05-18

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从199751日起按要求办理出口危险货物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附件:《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两种危险货物海运要求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公司及各远洋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近年来,因我国出口的黄原酸盐类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经常发生事故,一些托运人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按危险货物运输,以保证货物出口和运输安全。最近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第十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现则》第29套修正案己纳入这两种货物。为保证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贸易出口。现决定从199751日起在国际航线海运上述货物时按危险货物运输,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一、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运输要求

 

交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 附件二.二氧化硫脲(亚磺酸甲脒)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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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一.黄原酸盐类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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