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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运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检务〔1995〕44号)
发布日期:2021-05-13

关于空运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检部门依法将于199551日起对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现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样本使用 A4纸制作本局的检验结果单。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处。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包装容器分别暂定为:玻璃、陶瓷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两年;金属、木、纸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一年;塑料包装容器有效期为半年。《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国家商检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下载
  •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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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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