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出口电石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87)国检公联字第168号)
发布日期:2021-05-12

关于加强出口电石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商检局、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进出口分公司:

 

1985年执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以来,由于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提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保障安全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应看到,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因素。内蒙古出口的电石,由于包装咬口不严和缺乏严格的检验,装卸不当和露天存放渗入雨水等原因,在1986年出口过程中.曾发生多次电石桶崩裂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后出口电石的安全,进一步扩大电石出口,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对出口电石包装桶的生产、使用、检验、装卸和储运等各个环节要进行一次全面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外贸公司应选择技术力量较强、管理严格、产品质量达到出口要求的包装厂加工生产出口电石包装桶。

 

三、出口电石包装桶生产厂,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要完善检测手段,坚持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四、出口电石生产厂,必须选用由商检部门经过性能鉴定合格、内壁干燥的电石包装桶装货,并做好使用前的查验工作,使用时必须按化工部(86)化供字第006号文的规定进行充氮、封口和检验。未经商检部门性能鉴定的电石包装桶不得用于出口。

 

五、商检部门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按规定要求对电石包装桶进行性能和使用鉴定,做到检验准确,出证及时,并经常深入生产部门加强抽查工作。

 

六、在装卸、运输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轻装轻卸、防止摔撞,如发现桶装泄漏,要及时更换。电石包装件应在库内存放,严禁雨淋日晒。

 

七、港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口电石包装质量的查验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早消除装船和运输中的隐患。

 

八、外贸经营部门对出口的电石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生产和商检等有关部门。

 

 

       

交通部海洋运输管理局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